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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章程

/ccrp    2019-09-19    来源: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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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章程

(2019年7月3日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COMMITTEE ON RELIGION AND PEACE,缩写:CCRP。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为主自愿组成的,主要开展对外交往工作的雷速体育: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发扬我国宗教界爱国爱教和崇尚和平的优良传统,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坚持友好、和平、发展、合作的原则,发展同世界性、地区性和各国宗教和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雷速体育:委员会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责是:

(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促进各宗教团结和睦、交流合作,凝心聚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坚持和平友好交往,积极主动与世界各宗教和平组织沟通交流,参与世界宗教和平组织、亚洲宗教和平会议等组织举办的活动,宣传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倡导和平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促进世界和平事业;

(三)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核心利益,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反对一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言行。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热爱和平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宗教界代表性人士、有宗教信仰的知名社会人士,从事宗教研究和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经雷速体育:性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会务的知情权和审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委员应提出辞呈。委员如有违法、违反社会道德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取消委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每届届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主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全体会议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领导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本会章程;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等;

(五)审议并决定落实本会工作计划的方案和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八)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必要时,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秘书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全体会议、理事会、主席会议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受理事会委托,主席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各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自愿捐助;

(三)社会捐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视情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19年7月3日经本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