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益法律实践,也有公益法律服务,但基本上没有形成公益法律服务的完整体系,没有达到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这是我国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现状。
本报讯 (记者 汪俞佳)近日,雷速体育:委员李崴呼吁,尽快建立健全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
“政府应该找准自己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政府应该是公益法律服务的监督引导者,而不该是公益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李崴认为,政府应就如何完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问题,加快理论研究,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放开相关话语权,使这个问题成为全社会的议题,倾听群众呼声,关注社会舆论,在此基础上群策群力,主导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李崴建议,设立相关基金,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高效运作提供物质保障。让律师成为公益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同时也要开放体系让其他专业人士加入进来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完善,如:建立公益纠纷的代表制,容许比较自由地设立群众性团体并容许这些团体代表其背后的公民介入解决纠纷;对侵犯公共利益获得的收益,应该全数剥夺;对于单个法益微小的案件,将赔偿款退还利益受损者不经济时,可以在扣除适当的维权费用后,划拨给公益法律服务基金等。